章则及条款

总则

  1. 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接受客户存款乃基于客户经已审阅及同意按以下各章则办理。
  2. 本行有权随时修改章则或增补新规条。任何修订或增补之规条,一经展示,广告或以适当之形式通知存户后,若存户于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保持存款,即告生效并对存户具有约束力,而存户亦当视为接纳该修订或增补。
  3. 按本行规定各类存款之最低存款金额并经本行接受所开立之存款不得转让。
  4. 每项存款将由本行发给存户存款证明书乙张。存户得应本行要求出示经背书后之有关存款证明书。
  5. 存户或其氏代理人提取有期存款时,应按本行所定之方法办理,并在提取时,应本行要求出示有关之存款证明书。
  6. 在提款时,本行有权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7. 存户应将所使用之图章妥为保管。若有遗失,被窃或损毁等,应即以书面通知本行。在未收到该通知书前,本行对已付出之款项不负任何责任。存户在签具赔偿承担书和提供一担保人(保证赔偿本行因该项遗失而可能招致之任何损失)后,本行方在到期日归还存户应得之存款,或允许存户使用另一新图章。
  8. 存户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关记录,须以书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
  9. 本行依照存户最后填报地址付邮投寄之一切函件,均作送达论。
  10. 存户之代理人,于存户逝世后,应即通知本行有关存户逝世之消息。
  11. 存户如以超过一个人名义开户者,
  • 本章则将所有人士个别及联同均具约束力。
  •  根据此条款发给任何一人之通知,得视为对全体之有效通知。
  • 在存户一人或(视乎情况而定)任何一位该等人士身故,在遵从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的前提下,本行会保留以存户联合名义所开各账户之余额及任何证券契据、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财物,及其他以联合名义所存之各种财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损本行行使因此而产生之留置权、抵押权、各项费用、质典、抵销、反诉或任何其他权利。本行在毋须承担任何责任下可根据本章则执行(该等)尚存人士对于有关结余、证券或财物所作出任何指示︰及存户同意就针对本行因本行履行(该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弥偿。
  • 倘存户中有任何一人逝世,户口存款余额将由生存者处置,惟必须证明该人已逝世。
  • 存户同意,如存户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负债务责任时,存户愿负共同及连带赔偿之责任。
  1. 本行有权向存户收取有关维持及处理其账户所引致之一切费用。
  2. 如存户之账户内并无开立任何存款,本行有权结束其存款账户。
  3. 如本行收到任何指示而本行认为该指示与任何由授权人士给予且尚未执行之指示不一致,本行不可在其独有及绝对酌情权下拒绝。
  4. 所有有期存款账户将受开户地方之现行法例、本行附则,及公认惯例所管制。
  5. 本行将按照惯常业务手法及程序,只在(本行合理认为)可行及合理情况下提供服务或接受指示。本行可随时及不时自行决定在不给予原因及无须负责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任何或部份本行认为不当之指示。本行须遵从任何规管银行营运及 / 或提供予存户之账户的服务的机构的法律、规则、规例、指引、要求及 / 或建议。本行保留权利订立其提供任何服务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绝提供任何服务或执行任何指示所须遵守的任何条款,以确保其遵从任何该等适用的法律、规则、规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议。

    本行将按照惯常业务手法及程序,只在(本行合理认为)可行及合理情况下提供服务或接受指示。本行可随时及不时自行决定在不给予原因及无须负责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任何或部份本行认为不当之指示。本行须遵从任何规管银行营运及 / 或提供予存户之账户的服务的机构的法律、规则、规例、指引、要求及 / 或建议。本行保留权利订立其提供任何服务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绝提供任何服务或执行任何指示所须遵守的任何条款,以确保其遵从任何该等适用的法律、规则、规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议。

存款利息

  1. 本行得随时厘定各类存款利率而无须事先知会存户或征得存户同意。
  2. 留有到期自动续存指示之存款,本行会以存款到期日之开市利率代为转期。
  3. 到期而尚未提取之定期存款,本行有权不支付任何过期利息。
  4. 本行对未到期存款之提取,有权不支付利息及收取有关费用。
  5. 定期存款之利息将按存款协定之利率由起息日计算至但不包括存款到期该日。
  6. 通知存款之利息或没有利息将按本行每日厘定之通知存款利率逐日计算及累积。

叙做存款

  1. 所有以票据方式存入之存款须待该票据收妥后方可作实。如遭退票,该笔存款随即作废,存户将不会享有任何利息,本行并有权向存户收取有关费用。
  2. 本行由存户买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况或因任何适用法律、指引、规则、规例或其他情况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没有责任退回该支票之正本予存户。
  3. 凡在外地银行始可兑现之支票,本行有权接纳或拒收。

提取存款

  1. 有期存款不得用支票提取。
  2. 通知存款之存户如欲提取存款,应在提取前,根据该通知存款规定之期限或没有期限,预先通知本行。
  3. 未到期之定期存款须经本行同意方能提取。
  4. 存户如欲提取存款,应在提取前,根据本行所订之通知期,预先通知本行。
  5. 电汇 / 银行电子过账系统条款:
  • 如无特别之指示,汇款将以付款国家之货币交付。
  • 如因操作情况所需,本行保留权利支付汇款于存户指定以外之地点。
  • 有关电汇之一切电文,本行可自行选用言语、暗码、或密码发出;对于代理同业之一切错误、疏忽或过失,本行概不负责。
  • 除因本行之疏忽、诈骗或故意失实引致或损害,倘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损失(不论是直接、间接或相应产生的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益的损失),包括︰款项交付或通知延误;任何付款讯息或其他资料或通讯处理延误或没有被处理;书函、电报或其他文件在寄发或传送途中遗失、残缺、遗漏、中断或延误,代理行或同业之行为︰战争;检查;封锁;叛变;或骚乱;本地或外国政府或其行政机构所施行之一切法律、规令、条例、管制及其他难以控制之事故;或于收到时误解;或本行按其独有及绝对酌情权认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为恰当的任何步骤;本行概不负责。
  • 此汇款如需要更改或取消,存户须携同身份证明文件亲到本行办理,并须候本行接到外国同业通知证明汇款已取消及根据外国同业实际退回之款项依照本行当日买入价折算退回存户。本行有权要求存户负担所有因此由其或代理人所招致之费用。所有电报费、邮费及佣金恕不退还 。
  • 存户应注意代理同业银行可能征收不同之费用。在瓦努阿图以外引致之一切收费,除特别声明外该由收款人支付,但本行保留权利要求存户负担所有因此汇款而引起之一切费用。
  • 行保留权利调整一切费用及收费,并须事先通知存户。
  • 即日收款之汇款申请,须受目的地当地之地理时间截数限制。
  • 为遵从任何适用法律、规则、规例、指引、要求及 / 或建议,汇款讯息可载有存户的个人资料及 / 或资讯,如地址、出生日期及其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受款银行及受款人将查阅或存取该等个人资料及/ 或资讯至适用法律、规则、规例、指引、要求及/ 或建议所规定或容许之程度,并向瓦努阿图以内或以外的其他方或适当的机构或机关提供及披露。

提存指示

  1. 存户须根据本行所订之通知期限前给予本行提存指示,否则,本行有权在到期日把存款以当天利率续存同一期限。

(文义如有不同,以英文版本为准。)